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8-03
“撤三真是太可怕了!”,路过的知产人是否有同样的感受呢。
撤三是目前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常用的消除在先注册阻碍的手段之一,且任何人均可对注册满3年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因此,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可能随时面临被他人提撤三的可能。
在第7023219号“MASGI”(第21类)商标撤销复审案中,该商标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答辩中积极提供了“使用”证据,但却因未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1类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而被原商评委予以撤销。
在业务中经常会被问到“在合同中显示商标是否属于对商标的使用?”、“在产品上使用商标是否属于对商标的使用?”,答案是肯定的,但为何上述案件中提供了这些证据却难逃被撤销的命运?以下是小编结合事务的一些见解,请各位知产大神一起补充讨论。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会提供部分购销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等材料作为使用证据,提供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提供指定时间内的使用证据
撤三案件中应当提交近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内会明确提交证据的具体期间。当然,这就要求提交的证据在要求的期间内,反之则难以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2、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据
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象征性的使用是不被认可的,例如,商标注册、转让、单纯的许可等信息并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其在撤三案件中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如果使用虚假或象征性的使用证据,即便撤三阶段商标被不予撤销,一旦案件进入撤销复审或诉讼程序,难以获得支持。
3、形成完整证据链
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包含能够显示使用的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使用主体、使用日期以及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在实务中,通常需要通过多件证据相互佐证加以实现。例如,提供企业自行印制的发货单、收款收据等单据等,此类证据仅是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本身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认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力极为局限。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被撤三可能是任何一件注册满三年的商标面临的问题,因此,要做到商标按需注册、合法使用、规范管理,日常经营中注意商标的使用形式和存档管理,弓调马服,便可从容应对一切“不速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