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微信に注目

ホットトピックス

DYNAMIC CENTER

外观设计有你想不到的这些问题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5-10

第一章: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外观设计的改进是否可以授权

首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摘自专利法2.4)

其次,我国专利制度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即无论是否为同一申请人,一项外观设计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那么为了避免此项原则,同一申请人对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做了改进之后,该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对其后申请的外观设计有影响呢?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7.3记载,“在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基于此记载可知,审查员在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属于新设计时会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和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外观设计做出的改进,该改进为外观设计产品的局部细微改进,是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察觉到的,那么可能在审查的过程中,该申请人基于在先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做出改进的外观设计就不会被授权。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中的设计A为在先外观设计,A1为基于设计A的基础上做出改进的外观设计(仅去掉了红框里面的小犄角,属于局部细微改进),那么在设计A已经申请了外观专利的基础上,设计A1的授权概率就比较小。
当然,也不排除一种情况,即同一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产品与改进后外观设计产品虽然是细微的改进,但是申请日距离较近,且两个外观设计的审查员不同,有可能这两个外观设计均会获得授权,但是在后期维权的时候,细微改进后的外观设计产品也极有可能会被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无效掉。
第二章:2021年6月1日新的专利法施行之后,会对上述问题产生什么影响?
在新的专利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后,外观设计可以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上述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即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外观设计的改进可以要求优先权,以避免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对改进后的外观设计的授权影响。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摘自专利法29)
具体的,外观设计的六个月的优先权是如何理解呢,接下来以实例的方式进行介绍。
沿用上例,外观设计A的申请日为2022-01-01,那么该项外观设计的优先权的六个月,即为2022-01-01至2022-07-01,也是说在2022-01-01至2022-07-01这个时间区间内,该项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基于该项外观设计改进后的外观设计A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A的2022-01-01的申请日,这种情况下,基于外观设计A改进后的外观设计A1在审查的过程中就不会受到外观设计A的申请日的影响。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时间为6个月,但是若在这6个月内,外观设计A的权利状态发生了改变,也会影响优先权的申请。以下基于时间轴进行说明。

实际情况下,外观设计A自申请日2022-01-01起,至2022-07-01结束,而在当外观设计A的申请人在2022-04-01实际缴纳了办登费用,该外观设计A获得了专利权的情况下,该外观设计A的优先权则会在2022-04-01实际缴纳了办登费用之后结束。即优先权还有一个限制条件是在母案的专利权确权之后结束。

除此之外,即使该外观设计A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是在2022-04-05下发的,但是申请人一直没有缴纳办登费用,那么该母案的优先权日还是一直到2022-07-01截止。
因此,改进后的外观设计想要拿到母案的外观设计的优先权,还需要越早提出越好,随着审查效率的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也会越来越短,为了避免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后直接进行办登缴费,导致母案优先权的截止,影响后续的专利申请,在需要的情况下还是要及早的进行优先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