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9-27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分案申请的解释: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 为基础提出。
关于分案时机
1.原申请登记手续期限届满前;
具体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例如,一般情况下,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时,会同时下发针对原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会记载“申请人应当于*年*月*日之前缴纳以下费用”,那么该日期即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申请人可以参照该日期基于该母案提出分案申请。
2.收到原申请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具体的,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例如,申请人收到针对原申请的驳回决定的发文日为2020-7-1,那么在2020-10-16(发文日加15天加3个月)之前,申请人均可以基于该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3.原申请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具体的,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而对于原申请已经公告授权、主动撤回、驳回决定已经生效、视为撤回已经确定的不能在分案。
关于分案再分案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由上可知,分案再分案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主动分案再分案;第二种:被动分案再分案。
关于第一种,主动分案再分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原申请(即母案)的审查进度;也就是说,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其提出基础为母案申请,提出时间应基于母案申请的审查进度确定。在主动分案再分案的情况下,母案不属于上述分案时机的情况下,不得分案。
关于第二种,被动分案再分案的过程中,分案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被指出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可以基于该审查意见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
关于分案的作用
扩大独权保护范围:
具体的,原申请撰写时由于某种原因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同时错过了主动修改时机,可以通过分案申请进行修改,从而扩大独权的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
具体的,由于专利是审查员人为审查,每个人对技术的理解不同,那么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由于技术沟通不一致被驳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分案申请在更换审查员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重新审查,以增加其授权的可能性。提高专利授权数量:
在原申请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方式,在原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专利申请数量。
由此可见,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进行主动分案或者被动分案申请,是能够为申请人带来较多的好处的,当然这些好处也并不仅限于上述文中介绍的内容,还可以包括,例如拖延专利审查时间,抢占市场等作用。具体是否进行分案,专利代理师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建议,以最大程度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