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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审案例浅谈“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问题”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12-16

本文以发明专利201710733227.0的复审决定(第185132号)为例,浅谈在答复过程中如何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案例简述:
涉案专利申请号:201710733227.0

发明名称:一种改善接触孔插塞氧化物凹陷的工艺方法

申请日:2017-08-24

复审请求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查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查。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中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常规采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决定的理由: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半导体器件的制作方法,而并非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改善接触孔插塞氧化物凹陷的工艺方法,对比文件1中没有涉及本申请中“避免刻蚀速率不同导致的插塞氧化物的凹陷,进而改善接触孔纵截面的弯曲状情况”的技术问题,因而也没有给出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的启示。对比文件1的附图仅仅为示意图,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中难以确定其是否不存在顶层的氧化物130和其它层的密度不同而导致腐蚀的时候形成纵截面弯曲的不良后果。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研磨停止层、研磨缓冲层、绝缘材料的设置以及相应的研磨工艺是存在内在的技术联系的相互配合的技术手段,通过上述技术手段最终获得了改善平坦化工艺后的浅沟槽内的绝缘材料的平坦度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前文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也没有涉及本申请中“避免刻蚀速率不同导致的插塞氧化物的凹陷,进而改善接触孔纵截面的弯曲状情况”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取相应技术手段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总结:
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审查意见中指出发明所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那么答复的过程中,通常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考虑对比文件是否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可以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是否接近,若对比文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判断其是否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

2、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1)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可以通过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本领域中解决要求保护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可以通过判断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3)若审查意见中指出,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则判断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案件】“一种改善接触孔插塞氧化物凹陷的工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