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2-05-19
2020年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增加了专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作出了统一、明晰的裁判标准。进而,本文就专利保护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进行浅析。
1、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① 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具体损害数额的赔偿为惩罚性赔偿。具体损害数额的赔偿在一定水平上是对受害者进行了一定的补偿,而惩罚性赔偿不仅对受害者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进行了补偿,还加重了赔偿的数额,表示对侵权人进行处理以预防未来再犯的作用。
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中补偿性赔偿奉行“填平损害原则”,可以理解为只赔偿受害者受损的那一部分,意图通过该赔偿将受损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那么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是什么呢?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型赔偿为前置条件的,也可以理解为在满足补偿型赔偿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额外赔偿的功能,同时,也会对侵权者产生一种惩罚的措施,具有威慑的功能。
在法律规定中,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往往比补偿型赔偿的数额大的多,通过对不法行为的侵权成本和获益来计算,可以将额外惩罚的一部分与实际受害者受到的损失的数额产生一定的关系。侵权人一旦发现受到惩罚性赔偿将无利可图的时候,甚至还会受到利益损失,那么,就可能会达到了威慑侵权人行为的目的。
2、我国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2013年商标法中最早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随后,在2019年,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也明确了惩罚性赔偿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每一次专利法的修改都体现了严苛维护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那么,我国专利法在第四次修改中为何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呢?
首先,我们先从专利权的特殊性说起,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无形性的智力成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信息。并且若想获取专利权,还需先对专利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在满足审查标准后,才能拥有专利权,比如说,发明专利在前期审查中,不仅要满足形式要件,还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实质性要件,才能获得专利权。这就使得获得专利权的标准较高,专利权人所需要的能力也较强,因此,专利权在受到侵害时,更需要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才能保障专利权人再创新的能力。
其次,专利权在受到侵害时,维权还是很困难的。在维权的过程中,专利权人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但是,往往专利侵权的方式比较复杂,有些可能远程侵权,隐蔽性也很强,侵权证据的获取时极为困难的。尤其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对于发明专利侵权的证据获取是极为困难的,有些软件程序的背后操作,一般大众是无法获知的,即使专利权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使用的方法也无从下手,这就使得侵权证据的获取需要大量的时间、大量的人力,通过技术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的介入。有时候,专利权人因为专利维权成本极高,可能会放弃维权,也有些专利权人即使拿到了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也难以弥补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上述的情况均不利于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也是我国鼓励创新的社会需要。在2018年11月召开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总书记发表了《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主旨演讲,其中,明确“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②由于我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在对侵权问题上,一定会加大保护力度以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是可以有效地发挥损害赔偿以及威慑不法行为的功能,不仅可以提高侵权人的成本,也大幅度地补偿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保护专利权人创新的热情。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促进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从保护侵权的角度入手,是极为有效的。在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将有助于继续提高我国对专利保护且专利制度完善的决心,因此,在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①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128-129.
②习近平.《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主旨演讲,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