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2-08-29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商标申请人往往通过对汉字商标进行艺术化加工,以期在其商标中融入其品牌理念,并使其商标更具独创性,更易为相关公众识别。但,此类商标申请常常面临因“不规范使用汉字”而被驳回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不规范汉字”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之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中,“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和具有人文意义的概念,泛指人类用智慧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也可以特指某一个国家或民族等特定族群的内在精神的既有、传承、创造和发展的总和。对于我国的中华传统文化而言,汉语言文字属于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同时,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7年9月4日下发的《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由上述规定可知,商标标志中的汉字使用应当规范化,不得使用存在明显书写错误的字体、字形。
那“不规范使用汉字”的类型有哪些,怎样的汉字设计可避免落入“不规范使用汉字”而被驳回呢,从以往案例中可窥一二。
▶ 因“不规范使用汉字”而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良影响的在先案例:
争议商标 |
评审/法院认定情况 |
不规范使用汉字类型 |
(34477147号) |
申请阶段驳回 |
多笔画设计 |
(42545436号) |
诉争商标标志由汉字“理想”构成,虽然经过一定的艺术设计,但“想”字明显缺少了一竖、一横,易使公众认为是一个改造的汉字,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 |
缺少笔画 |
(20820471号) |
诉争商标由繁体汉字“東”及不规范汉字“”组成,其中“”与繁体汉字“園”字形相近,但为了追求字形结构的对称,故意减少笔画,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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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7459号) |
诉争商标由文字“杏野”、拼音“XINGYE”及图型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杏野”是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容易影响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识和学习,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 |
笔画不完整 |
(27174104号) |
诉争商标中的“雷”为不规范汉字,其与原告提到的所谓楷书写法并不相同,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
笔画错误且缺少笔画 |
(30621261号) |
诉争商标由汉字“新动向”及图构成,其中“新”“向”属于不规范汉字。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影响其对汉字的正确认识和学习,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
不规范变造 |
(21674804号) |
诉争商标的“闪”字内部的“人”被设计成闪电图形,“购”字的“勾”缺少笔画,上述二字均系不规范使用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二字的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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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2321号) |
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植古法•染艺”、英文“CHEELANDYEINGART”、不规范书写汉字“蓝”及外围圆圈构成。诉争商标中“蓝”字写法不符合现代汉语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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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4250号) |
诉争商标中的文字“邦”属于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 经艺术设计未落入“不规范使用汉字”的在先案例:
争议商标 |
评审/法院认定情况 |
未认定“不规范汉字”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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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0236号) |
诉争商标由中文“青梅酒肆”、英文“QINGMTAVERN”及图构成。其中,“青梅”二字虽经一定的艺术处理,但并未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不影响社会公众对“青梅”二字的识别,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 |
未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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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495号) |
争议商标是著名书家王祥之先生的书法艺术作品隶书字体,系书法作品。不同于规范的印刷字体,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创作需要而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化处理,具有较强的设计感。结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类商品而言,该类商品的消费者群体为具有一定认知与辨识能力的社会公众,该类社会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对诉争商标产生误认,诉争商标的使用亦不会使社会公众对“陶”“醉”二字的正确书写方式产生误导。 |
书法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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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17号) |
“秦皇梦”中的第二个字,是在简体汉字“皇”的基础上,在最下方两个横划中间增加两点书写而成。该字虽未体现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但根据华鼎公司提交的《书画家必备隶书字典》中所示汉夏承碑、《隸書字典》所示汉夏承碑、《中华名家书法字典汉隶魏碑字典》所示杨孝恭碑、夏承碑等证据可知,上述书法字典中“皇”字最下方两个横划中间位置均写有两点,该书写方式虽区别于现代简体汉字,但其为我国古代书法字体的书写方式之一,诉争商标以古代书法字体设计而成作为商标使用,并未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 |
古代书法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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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6769号) |
诉争商标标志由中文“插客”、数字“86”及图形构成,其中“插客”经过艺术化处理,采取直线相交的方式对笔画进行了设计,但并未改变两汉字的基本结构,公众能够予以辨识,且通常亦不会据此进行书写。诉争商标中对“插客”二字的艺术化处理不构成不规范使用汉字的情形,不会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产生不良影响。 |
文字作图形化、艺术化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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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16444号) |
申请商标构成文字的部分笔画经图形化、艺术化设计,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知,故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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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5541号) |
(24088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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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的某一笔画呈图形化设计 |
从上述以往案例中可以看出,“不规范汉字”主要包括多笔画设计、缺少笔画、笔画不完整、笔画错误、不规范变造字等情形,而认定不构成“不规范汉字”的情形主要包括古现代书法字体、文字整体作图形化设计、文字的某一笔画作图形化设计(该笔画多为单一独立的笔画)等,原则即为不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
基于上述案例可就如何把控汉字设计的限度可作一总结:
首先,若以标准印刷字体形式申请汉字商标,应尽量避免使用错别字或自造字等不规范汉字;若对汉字作简单的艺术化设计,则需不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不出现笔画错误或笔画不完整情况,即字体笔画需完整。
其次,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等书法形式的汉字均可作为汉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其他书法字体须有明确出处。由于商标审查员或者法官的认知有限,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在申请书中进行说明并提供所含文字的出处,包括但不限于字体种类、作品来源等,以证明商标中的文字是书法作品。(但使用具有版权的字体,比如方正、微软、网页在线设计中的一些字体,都要慎用,以免落入字体版权侵权)。
最后,融入图形亦是不错的选择,可将标识整体作图形化设计,亦可将部分笔画设计为图形,但需注意,将部分笔画设计为图形时,该笔画尽量为独立笔画,不影响标识整体笔画的识别。
综上,对于包含汉字的商标而言可以通用所呈现的特殊艺术化表现形式,如特殊字体、艺术化设计、色彩组合等要素,一方面表达语言文字含义,另一方面增强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所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但是,将包含文字的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应符合《商标法》乃至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稳重性以及严肃性的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创造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