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4-17
第1节:导语
第2节:执行启动与执行流程
第3节:司法拘留相关法律依据
第4节:以案释法之司法拘留
第5节:结语
第1节:导语
无论判赔额高低,每个案件走到执行阶段对于承办律师而言可能都是一个无法预料结果的盲盒,如何想办法突破执行难的困局,是值得思考的。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经济纠纷类案件中司法拘留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原本无动于衷的被执行人,可能迫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压力而忠实履行判决书中要求的赔偿义务。但司法拘留因人身冲突性较强、审批流程严格,可能常常被束之高阁而甚少使用。
本文以漫谈的方式分享律师在执行案件中积累的办案经验,以司法拘留的法律适用及实践应用为切入点,梳理司法拘留相关的法律依据,探究满足何种要件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讨论司法拘留具体如何审批和实施等问题,并在案例中体会司法拘留是否发挥着有力的催收效果。
第2节:执行启动与执行流程
关于执行程序的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虽然对于经验老到的律师来说,经过简单的时间推算,再考虑到法院并未通知对方上诉,就能判断出判决极大概率已经生效,但承办律师在启动执行程序前还是务必要与书记员做好沟通工作。问其是否已经点了判决生效或拿到判决生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执行立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律师就需要重复进行立案工作。
大部分法院对执行立案程序需要的材料基本要求都差不多,如需要申请执行书、在先判决、委托材料及原被告身份证明等,但不同法院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工作习惯,因此在材料要求上可能存在细微区别,此时就需要律师通过提前联系执行立案庭或浏览官方网站等方式对所需材料予以明确,这样能极大的减少重复工作、缺东少西等问题。
另外,撰写申请执行书也是有一定门道的,关于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应缴纳的诉讼费是退还是执行,需要律师在对相关风险了然于心的基础上结合法院工作习惯、委托人的利益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确定;关于公告费是退是执,需要与法院和负责公告的机构接洽之后再行决定。
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和异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异地执行,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流程繁琐且耗时较长,对于承办律师来说或许可以在首次申请执行时就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对管辖法院进行一个合理的选择。除了选择第一审法院之外,还可以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关于对被执行人造成强力威慑的几大限制措施(上述流程已涉及到):
(1)冻结银行账户:
此种限制措施对于有正常经济往来的人而言有较大的限制效果;冻结账户是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财产账户同时进行限额冻结,期间如有进账会自动冻结。
(2)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
此种限制措施对于有学龄子女、重视信誉的人威慑较大。
整体而言,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收紧的现状,主要原因在于当被执行人查询不到财产时,难以证明被告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另寻切入点,如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此种方式也可以达到让对方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目的。
(3)“司法拘留”(下文即将谈到)
在经济纠纷类案件中司法拘留具有显著的威慑效果,原本无动于衷的被执行人,可能迫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压力而忠实履行判决书中要求的赔偿义务。
第3节:司法拘留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司法拘留的适用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笔者就此条产生一个疑问,如何证明对方属于“拒不履行”还是真的“履行不能”?毕竟被执行人也不傻,随时可能转移财产。可以想象一下,当你被别人起诉了高额赔偿,不免会心里发怵,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也是可能的,尤其是收到判决之后,这种心理可能会达到巅峰。就此问题最高法的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拘留的期限和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关于是否可以多次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关于拘留决定的批准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拘留决定需要“经院长批准”可见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拘留在审批程序上是收紧和从严的。实践中或许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例如由承办法官发送拘留短信通知,通过对被申请人形成威慑力从而促进对方尽快主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关于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执行和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当一个案件已经走到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能即时、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属于小概率事件,即便如此,我们也要尽力促使对方尽快履行。在此过程中可以根据对案件掌握的具体情况,推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确定合理的和解金额和和解期限,并了解法官的心态,通过法官促成对方的主动履行,例如不要轻易将和解协议直接提交法院,通过这种方式法官可能迫于审限压力主动催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和解。
2.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或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对方仍不履行,需要尽快联系法官申请恢复执行。
第4节:以案释法之司法拘留
Ø 因民间借贷纠纷,邱某、冯某应向罗某、丘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申请于2016年11月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邱某、冯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其2人名下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3月13日,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对邱某、冯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被拘留3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此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Ø 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住所线索,法院对2014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了恢复执行,执行员带领两名法警在XX农场对被执行人娄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司法拘留15天。拘留刚过1天,娄某的父亲立即代其交付执行款XXX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拘留人陈某茂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本案顺利执结。
Ø 2018年3月29日,经法院执行干警多方努力,姜某根据短信通知内容到法院进行执行谈话。执行人员严肃释明并告知拟对其实施拘留,让姜某幡然醒悟,表示将积极配合履行。
Ø 了解到黄某的行踪后,代理律师当即联系执行法官,告知其黄某的情况、定位,半小时不到,法院将正在酒楼喝早茶的黄某带走,对其拘留十五日。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黄某亦无所畏惧,没有偿还任何欠款,看来司法拘留也并非万能。
案件分析
从第一、第二个案件可以发现,在常见情况下司法拘留起着有力的催收效果,无论是被执行人本人还是其近亲属都会想办法尽可能履行判决。
第三个案件提供了司法拘留一个可以落地的小技巧,将被执行人约到法院进行谈话,如果对方仍不配合履行,则可以当场对之实施拘留。
第四个案件体现出司法拘留虽有一定效果,但也并非万能,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需要考虑风险。该案中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黄某亦无所畏惧,没有偿还任何欠款。该案之外,更有甚之,如果对方手上没钱、名下无财还不怕坐牢,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终本以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期限、次数的限制。所以,对方的偿还能力已经决定了社会经济风险,在经济往来时需要科学、理性地考量。
第5节:结语
部分当事人无视司法秩序,对于法院通知置若罔闻;缺乏诚信,将和解作为拖延的借口;行为卑劣,为了转移财产无所不用其极。如此情形下,除了法官的尽职尽责,律师也可以在执行困境中发现破局的利刃,努力将执行落实到位,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