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8-07
事件的主角就是这两件商标了:
要说这两件商标看起来似乎平平无奇,怎么就能罚款80万?且听分解。
这两件商标本是注册商标,但被提起了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的结果是:国知局认为其包含的1837易被认为联想到商品提供者的历史或商品的制造年份,结合商标中文字的含义,容易误导公众,因此被宣告无效了。
这两件商标被无效后继续使用,这才有了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近80万的处罚决定。
那么问题来了:
无效的商标继续使用都会被处罚吗?非也。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的商标,若继续使用将面临行政处罚。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等禁注条款的商标,继续使用一般不涉及行政处罚。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对条款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的商标,若继续使用,可能会被在先权利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开篇的两件商标正因为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宣告无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结合国知局2023年5月8日公布的《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上述明显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今后会受到重点打击。
划重点:以《商标法》第十条被驳回、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的商标,不要再继续使用了,以前只是有可能罚钱,现在动真格处罚了。
法条索引: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 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 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 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