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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企业恶意抢注其国外被代理人商标而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2-21

【案情简介】

保加利亚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代理人)是该国知名日化企业,旗下某英文品牌(以下称涉案品牌)口腔产品畅销多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12月3日,淄博某公司(以下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署代理协议,约定协议生效日是2015年1月5日,并附条件同意代理人在大陆申请与涉案品牌标志相同的商标。

而在协议尚未生效时,代理人便已在大陆申请与涉案品牌标志相同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且代理人日后亦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故被代理人认为代理人在协议尚未生效时作出的商标申请行为并未经过其同意,且在代理人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代理人亦不享有在大陆申请争议商标的权利,代理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应予以无效宣告。

国知局认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就涉案品牌的牙膏、漱口水存在代理经销关系,代理人在“非医用漱口剂;牙膏”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代理协议,被代理人在协议中附条件同意代理人申请被代理商标。但代理人早于协议生效日便申请争议商标,其此时的商标申请行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且代理人在协议生效后亦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其在另案中亦存在大量合同违约情形,可知代理人并无履行代理协议的真实意图,其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代理协议的签订。故从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考虑,被代理人在代理协议中同意代理人申请商标的条款不能反映其真实意图,亦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代理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事实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