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9-10-10
“懂空间、会生活”索菲亚 全屋定制是大家比较喜爱的家装品牌,笔者浏览公众号的时候刚巧看到一篇关于“索菲亚”的案例,出于对这个品牌的喜爱和关注,细细看下去,竟惊喜发现目前司法对于申请人在主张驰名商标认定时候的“宽容态度”。欲知详情如何,请各位看官往下看。
前情介绍:
嘉兴市司米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米公司,后该公司注销,变更股东吕小林和尹丰荣为被上诉人)和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索菲亚公司)在产品、网站(“sofyell.com”)、微信公众号、门店及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索菲亚”及与“索菲亚”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有关宣传和展示,同时载有索菲亚代言人舒淇的宣传照片。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公司)针对上述行为以1761206号(20类)商标权为权利基础,请求认定司米公司和南阳索菲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sofyell.com”域名,南阳索菲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索菲亚”及与“索菲亚”近似的企业名称和微信公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并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笔者注意到索菲亚公司的赔偿请求额才100万,心里琢磨着毕竟也是个上市公司,在家装行业的市场份额照理说也不小,赔偿请求额竟才100万,仔细梳理了全部案情,原来被告几乎没有实体经营,原告所出示的公证书均针对网站和微信宣传,并无关于销售规模和销售额的有力证据,如此一来,100万的赔偿额就不难理解了。当然,这是题外话了,拉回正题,今天主要讨论这个案子在驰名商标认定上的“宽容之处”,其余就不做重点解读了。
原被告双方拥有的商标权利如下:
关于本案重要争议焦点之一即是否需要认定第1761206号“索菲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审和二审观点截然不同。
一审:
被告在集成吊顶上使用“索菲亚”标识,集成吊顶包含吊顶模块和电器模块,对应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第6类和第11类,索菲亚公司明确主张以其注册在20类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主张权利,其所使用商品与集成吊顶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非类似商品。经查,索菲亚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亦注册了第4287169号“索菲亞”注册商标,故本案中其完全可以以第4287169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为基础主张商标专用权,而无须以其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的 “索菲亞”注册商标主张商标专用权。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无必要对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且即使有必要做出驰名认定,索菲亚公司未提供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商标“驰名程度”。
二审:
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商誉,往往通过注册系列商标的方式明晰、巩固其权利范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商标权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本案中,根据索菲亚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该公司并不生产、销售集成吊顶,故第4287169号“索非亞”商标属于防御性商标。此类商标因未经长时间实际使用,往往显著性和知名度较低,法律对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弱,即便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权利人也难以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损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在于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在权利人享有多个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为避免认定驰名商标,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救济,则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亦背道而驰。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索菲亚公司以第1761206号“索非亞”商标主张权利系对其商标权的正当行使,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几项认驰条件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机械地一一考虑其全部因素。尤其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将该因素作为认定商标驰名必需具备的条件,则此前未经司法或行政程序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即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也无法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笔者看完这份判决,心中竟有些释然。自从“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宣传”的规定出台以来,很多企业对于认驰“望而却步”,对认驰的效果和必要性不甚明了。近两年来,新华字典、拉菲等等在诉讼中认定驰名的判例也不在少数,由此可见,无论是相同类似商品上争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还是涉及不相类似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认驰”的效果还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从“索菲亚”案件中亦可看出,法院对于商标权人通过认驰获得更全面更有利的权益保护是持支持态度的,这无疑也给了众多同仁一颗定心丸。
参考判决书:
一审: (2015)浙杭知初字第750号(关联文书)
二审:(2016)浙民终794号(参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