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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遭遇抢注的始末

作者:

時間:2019-09-16

       近年来,公众人物姓名遭遇抢注的情况愈演愈烈。去年世界杯,法国球员姆巴佩在与阿根廷的比赛中,凭借着8秒内突袭60米过掉5人的记录一战封神,紧接着“姆巴佩”商标便在我国爆发了井喷式申请;而此前,梅西、姚明、李娜、莫言、屠呦呦、鹿晗等各界知名人物的姓名均引发过抢注热潮;孔子、老子、李白、杜甫等我们熟知的历史人物姓名也同样未能幸免。那么,这些商标能否注册成功呢?注册成功之后又可以适用什么条款予以无效呢?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百余篇此类型商标评审文书和法院裁判文书的检索和分析,对名人姓名遭遇抢注的始末略作如下讲解,以供大家参考。


       随着打击恶意抢注商标力度的加大,商标局对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驳回力度加大,驳回程序中具体适用条款如下表:

2019年4月修订的《审理指南》中明确了《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情形之一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因此之后大量申请名人姓名的情形,亦有可能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

               



注:20194月修订的《审理指南》中明确了《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情形之一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因此之后大量申请名人姓名的情形,亦有可能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

 

        若公众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已经获准注册,则需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不同情形的申请主体、申请无效宣告的期限、适用的条款均不相同,具体情形见下表:


             



适用条款的解析:

1. 为什么同样是公众人物,在申请驳回中适用的条款却不同?

政治、宗教、民族的公众人物姓名与国家、公共利益关联密切,用于商业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

特定行业的公众人物姓名,其姓名蕴含了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其本身可以进行商业使用;该公众人物及其许可人进行商标申请和使用,不会造成误认。但如果未经授权将公众人物申请为商标并进行使用,极有可能会使消费者认为其与该公众人物有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由此而造成误认,因此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

2. 为什么商标局在主动审查时,只能适用绝对条款?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仅对近似条款和绝对条款具有审查权限,而在先姓名权属于第32条这一相对条款,该条款仅能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故商标局在主动审查时,只能适用绝对条款驳回。

3. 为什么对已故的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只能适用绝对条款?

因为已故公众人物,其姓名权的权利主体已经消亡,且姓名权具有人身属性,无法承继。因此无论是已故公众人物的合法继承人还是其他主体,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均只能主张相应的绝对条款。

4. 为什么对在世的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无效,只能适用商标法32条,且有5年的限制?

未经授权将在世的公众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侵犯了该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因此该公众人物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此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同时依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以32条等相对条款提起无效宣告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其5年内提起。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过了5年的期限,则会因为怠于行权而不被支持。

 

       笔者检索到的对于在世公众人物姓名抢注的无效宣告案例中,没有适用误认、不良影响这两个绝对条款。究其原因在于:对于在5年期限内的,可以使用32条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无需适用绝对条款再进行保护;对于超过5年期限的,在世的政治、宗教领域公众人物姓名在审查时通常十分严格,因此基本不需要无效宣告程序;而关于特定领域的知名人物姓名可能适用的误认条款,修订入商标法刚刚满5年,因此亦无在先案例。

       当然,本文仅仅是就现有案例分析出现阶段最有可能被支持的条款,如果过了5年的保护期限,姓名权人也可以针对第十条提起无效,并根据争议商标及其注册人是否有恶意、大量抢注等情形将有可能被支持的条款尽可能完备地列举,以便最大程度地保证争议商标被无效。

5.公众人物姓名权能够获得保护的参考要素

a.姓名包括别名、笔名、艺名、译名、雅号、绰号等;

b.该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

c.该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但无需达到唯一对应关系。

 

        以上即是笔者对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之后,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等不同程序中法律适用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审理指南》中均体现了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制,相信日后跟风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亦会大幅减少。

 

相关案例:

①铁岭鹿宝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蒲京快特”商标,其中“蒲京”与俄罗斯总统“普京”读音相同,视觉效果相近,易产生不良影响,商标局均主动予以驳回,在驳回复审中亦被驳回。

评审文号: 商评字[2018]0000069849

 

②北京蓝丁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2104943号“蓝丁格尔”商标,与开创了护理事业的第一个真正的女护士“南丁格尔”在呼叫方面极为近似,易产生不良影响,商标局均主动予以驳回,在驳回复审中亦被驳回。

案号:(2018)73行初5683

 

③平乡县宝强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将“王宝强”申请在第39类服务上,易使社会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商标局均主动予以驳回,在驳回复审中亦被驳回。

评审文号: 商评字[2018]0000076858

 

④张潮钦与商评委、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4309485号“李小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一案,北京高院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并予以无效宣告。

案号:(2016)京行终5578

 

⑤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商评委、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

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