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11-18
在专利权的维护中,会涉及一系列程序,其中缴纳年费是最重要的事项,而著录项目变更则是一系列程序中“不那么起眼”的存在。笔者近日了解到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因未足缴专利年费及滞纳金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行政纠纷,该案件就是因为权利人未及时变更涉案专利的著录项目,导致权利人未收到相应的缴费通知,从而未能对专利年费及滞纳金如期足缴,最后导致该公司核心专利权利终止。
而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恰恰是从“不那么起眼”的著录项目变更开始,因此可以说专利程序无小事。那么因未足额缴纳年费及违约金而导致的专利权终止,还可以恢复吗?
案情回顾:
1)涉案方:
上诉人:某某公司(专利权人)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
第三方:科龙公司,系某某公司原专利代理机构
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无甲醛组织标本固定液(201110023748.X )
2)案件时间轴:
2011年某某公司与科龙公司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
2015年某某公司与科龙公司终止代理关系,但未在国知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2019.2.27国知局发出《缴费通知书》,表示某某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7月22日补缴专利年费600元和滞纳金。
2019.3.27某某公司向国知局缴纳600元,国知局开具的收据显示“交来年400年滞200”。
2019.8.28国知局发出序号为2019082300117900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2020.1.10国知局发布涉案专利权终止公告。
2020.3.28某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2020.11.6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3.30某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立案审查。
2021.6.7最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裁判,驳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3)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及最高院的观点基本一致,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即(1)国知局就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终止的认定是否合法;(2)被诉通知的送达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1),其实并无太大争议,某某公司事实上存在未缴纳/缴足年费和滞纳金的行为,国知局以此为由终止涉案专利权,并无不当。由此可见,足额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法定义务,专利权人应当知悉,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拒绝缴纳的故意没有关联。
针对焦点(2),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某某公司虽主张其自2015年起已与曾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终止了代理关系,但其并未按照规定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国知局依据相关规定向专利代理机构送达缴费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未有效接收到缴费通知书,系因其自身过失所致,不影响国知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送达的效力。
那么,重点来了,该专利权还能恢复吗?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因此,如某某公司认为其未缴足专利年费系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可以依法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并非完全丧失救济途径。
综上,笔者建议,若遇到相关情况,首先应积极咨询国知局,确定可救济的途径,再对症下药。当然,最重要的是对专利权的日常维护,无论是专利年费的缴纳还是更换代理所等著录项目的变更,都应给予一定的重视,以免因小失大,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