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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品牌授权争议在诉讼途径中的快速商标移转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11-22

随着人们对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视,商标已然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企业不仅需要用自身独特的优势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还需要在全球化的发展中,树立好自己的品牌和形象。而涉及到跨国的经销商、生产商和品牌方授权的纠纷,一直是各方都在关心的问题。

外国品牌方授权中方生产经销相关贴牌产品并在中国境内注册有关商标,当合作关系破裂后,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其实已经十分明确了,在之前已经有很多人谈过,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主要分享一下巴里赞姆案,通过法院判决强制移转来更简便的转移商标权的归属。
大致时间线

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是俄罗斯联邦企业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先后注册带有图形及文字的多个商标。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酒产品在俄罗斯联邦多次获得奖项及荣誉。

传峰公司于1999年12月7日注册成立,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HLSF-168号《合同》及《2003年4月21日所签HLSF-168号合同补充协议》,于2006年6月23日签订《2003年4月21日所签HLSF-168号合同的2号补充协议》,约定: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向传峰公司供货,双方同意将HLSF-168号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签订《在中国境内生产酒类产品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双方拟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生产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产品、投资比例和方式明细,其中,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投资包括灌酒成套设备、生产调制设备、化验室设备、运输工具、商标使用权与生产工艺技术、原料(乌苏里香酊酒原浆、蜜液鹿茸酒原浆等);双方必须提供为办理合资企业而需要的各种手续;合资企业试运营暂定为2003年10月。

 

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提交了其于2003年5月26日签署的《废除协议》的俄文版本,但未提供中文版本。传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传明声称其从未签订过。

 

2004年3月16日,甲方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乙方传峰公司签订《授权书》。

2001、2003、2006年双方分别签订了三批供货合同,俄方于2000-2006年持续供酒。
俄方诉求


1、宣告中文版《授权书》无效,并同时确认解除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依据俄文版《授权书》对传峰公司的任何授权;

2、确认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之间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

3、确认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名下的商标申请和注册均属于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所有;

4、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在三十日内无条件协助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将涉案商标注册和商标申请转移到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名下,并由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5、确认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商标侵权;

6、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7、确认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启动商标侵权诉讼等方式阻止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相关商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8、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连带赔偿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经济损失及本案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焦点


再审期间,最高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

1、中文版《授权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2、《废除协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是否应予鉴定的问题;

3、涉案商标是否应返还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

4、传峰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法院意见


1、中文版《授权书》系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单方授权传峰公司的意思表示,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为传峰公司。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在该授权书上签字盖章时,授权即成立,无需传峰公司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授权,但应通知传峰公司。

2、虽然俄文版《授权书》的中文译文内容与中文版《授权书》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授权书签署目的、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商标的内容上并无本质区别。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及传峰公司、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于本案再审期间分别提交了俄文版《授权书》的不同中文翻译文本,均不改变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签署中、俄文版《授权书》的目的及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商标的意思表示,不影响本院对中文版《授权书》效力的认定。其次,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已在中文版《授权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且中文版《授权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关于中文版《授权书》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无效或撤销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在双方当事人对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未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书》中文版《授权书》的内容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授权传峰公司在中国注册使用涉案商标事宜,与《合作协议书》中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以商标使用权向合资公司作为投资的约定不同,双方是否签订《废除协议》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中文版《授权书》是否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予确认的情况下,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无需再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未履行的事实。

4、《授权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与传峰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从中文版《授权书》签订的内容看,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系基于其与传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传峰公司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在中国相关酒类产品的经销商,为更好地销售其产品,才授予传峰公司注册使用其注册商标。《授权书》的签署目的及授权内容中已明确涉案商标权原本属于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为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虎头系列酒,才有授权传峰公司使用其商标之必要。一旦双方买卖关系终止,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不再供货,作为经销商的传峰公司又不能以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名义自行组织生产虎头系列酒,授权目的已无法实现,授权亦应终止。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后不再向传峰公司供货的事实,故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主张传峰公司返还涉案商标于法有据。

5、传峰公司作为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在中国的经销商,在接受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虎头系列酒供货后使用涉案商标并销售上述商品,具有合法依据。中、俄文版《授权书》均未明确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授权传峰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虽然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于2007年3月2日对传峰公司注册的商标提出过无效行政程序,但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于2014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传峰公司通知授权其注册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届满,亦未主张传峰公司及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返还涉案商标权,故传峰公司在收到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起诉状副本前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未提交足以证明传峰公司及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另行组织生产并销售虎头系列酒的证据,故传峰公司及绥芬河巴里赞姆公司于收到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起诉状副本前的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害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涉案商标权。俄罗斯巴里赞姆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结果


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涉案商标全部转移至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并承担全部费用并驳回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典意义


1.国内首例法院强制商标权转移的案件。

2.明确了外国公司授权中国销售商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合作关系破裂后有权要回中方注册商标的裁判规则,具有指导意义。

总结


本案为权利人确权提供了新思路:通过法院层面的强制移转,能够直接将商标权属转移到权利人。

 

如果之前发生过类似纠纷,许可人通常需要先申请商标无效,然后再重新申请商标。 这个过程不仅浪费时间和费力,还可能因不同程序问题存在不被授权的风险。

 

本案中还涉及到的一点是当商标法第十五条超过了五年期限的处理方法。

 

商标法第十五条有五年期限的规定。如果超过了五年期限,无法再通过第十五条维护自身商标权并涉及到经销商和品牌方的纠纷时,本案为品牌方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

 

同时,本案也为经销商最初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划了重点。

 

在本案中,即使在当地甚至中国境内的品牌名誉完全是由经销商制造并维护的,商标权本身的归属也是属于品牌方的。因此在最初签订合同时,就应对商标权属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免到后期标财两失。

 

回到本案,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国法律目前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本案是一宗历时五年,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指导价值。 另外,我们认为这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进步,可以为权利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有利于案件更快的结案。